前世理官,倚法以刻。
匪彼为仇,盖曰任职。
今之蔽狱,务正其辟。
鉴于前人,繄我仁德。
治狱之官。《后汉书·陈宠传》:“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北齐书·循吏传·苏琼》:“理官忌惮,莫敢有违。” 宋 洪迈 《夷坚志补·闻人邦华》:“吏以告理官,遣还家,半日死。”《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三:“家父做了 宣德府 理官,殁於任所。”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箸议第六》:“礼官之后为名家 邓析子 氏、 公孙龙 氏,理官之后为法家 申 氏、 韩 氏。”
凭借法律。《书·君陈》:“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 唐 韩愈 《复雠状》:“许復讎,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宋史·食货志上四》:“使民侥倖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
尹洙名句,皇雅十首《皇治》三章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