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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为理所宜,不徇情所利

出自宋代陈淳《閒居杂咏三十二首义维》:

义以维其心,在心常有制。
惟为理所宜,不徇情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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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参考

为理

(1).担任狱官。《管子·小匡》:“ 弦子旗 为理。” 尹知章 注:“理,狱官。”《韩诗外传》卷二:“ 楚昭王 有士曰 石奢 ,其为人也,公正而好直。王使为理。”

(2).指当地方官吏。 元 郑光祖 《三战吕布》第一折:“今在此 河 北为理,保一方寧静无虞。”

(3).犹治理。 唐 郑处诲 《明皇杂录》卷上:“ 开元 中,上急於为理,尤注意於宰辅。”

所宜

适宜;妥当。《书序》:“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风气所宜,皆聚此书也。” 汉 应瑒 《侍五官中郎将建章台集诗》:“赠诗见存慰,小子非所宜。” 唐 韩愈 《举张正甫自代状》:“可谓古之老成,朝之硕德,久处散地,实非所宜。”

不徇

不顺从,不曲从。 宋 曾巩 《寄欧阳舍人书》:“犹之用人,非畜道德者恶能辨之不惑,议之不徇?不惑不徇,则公且是矣。”

陈淳名句,閒居杂咏三十二首义维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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