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
退作陶渊明,进学何易于。
便愿列循吏,宁某为鄙夫。
祸福置不问,吾民其少苏。
(1).个人所犯的罪行。《穀梁传·文公十四年》:“ 齐 人执 单伯 ,私罪也。 单伯 淫于 齐 , 齐 人执之。”
(2).由营私所获的罪行。《明律·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凡文官犯私罪,笞。” 清 林则徐 《密拿汉奸札稿》:“如有目下再有徇庇,是转自陷於私罪矣。”
因公务上的过失所获之罪。《宋史·真宗纪三》:“﹝ 大中祥符 四年﹞二月庚戌,詔贡举人公罪听赎。”《明律·名例·犯罪得累减》:“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递减之类,并得累减。”《清会典·刑部·刑部尚书》“凡民罹於辟者,罪有公私”原注:“内外文武官员,犯公罪,应笞一十者,罚俸一月。”
王阮名句,新昌书座右屏一首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