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太平御览·礼仪部·卷二十四》
解释:礼的制定,上取法于天,下取法于地,中间取法于人,人们共同居住、和谐统一的道理全在这里了。
原文摘要:
也?"(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犹然。)"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为隆,緦、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为间。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则於人,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取象於天地谓法其变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岁时之数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左传·哀下》曰:越围吴,赵孟降於丧食,(赵孟,襄子无恤,时有父简子丧。)楚隆曰:"三年之丧,亲昵之极也。主又降之,无乃有故乎?"(楚隆,襄子家臣。)赵孟曰:"黄池之役,先主
(1).以某事物作为榜样。《庄子·天道》:“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
(2).取某事物之征象。 宋 沉括 《梦溪笔谈·象数一》:“所谓青龙者,东方厥阴之气,其性仁,其神化,其色青,其形长,其虫鳞……其他取象皆如是。” 宋 沉括 《梦溪笔谈·象数一》:“四方取象:苍龙、bai{1*1}虎、朱雀、螣蛇。”
[take as one's model] 效法
详细解释取以为法则;效法。《礼记·三年问》:“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则於人。”《汉书·魏相传》:“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於先圣。” 宋 秦观 《主术》:“愿鉴 汉 唐 之弊,专取法於 仁祖 。” zhou{1-1}恩{1~1}来 《老区半老区的土改与整党工作》八:“ 平山县 的典型经验,应为各地所取法。”
取作准则、规范或榜样。《文选·任昉<王文宪集序>》:“挂服捐驹,前良取则。” 李善 注引 赵岐 《三辅决录》:“ 长安 刘氏 ,唯有 孟公 ,谈者取则。”《隋书·经籍志四》:“﹝ 挚虞 ﹞自诗赋下,各为条贯,合而编之,谓为《流别》。是后……属辞之士,以为覃奥,而取则焉。” 明 宋濂 《恭题御制论语解二章后》:“虑一二儒臣未达注释之凡,乃手释二章以赐 克表 ,俾取则而为之。”
见“ 和一 ”。
李昉、李穆、徐铉名句,太平御览·礼仪部·卷二十四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