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
解释:被人用刑的人会受到非人的待遇,惩罚别人的人自己也会避免惩罚。
原文摘要:
诱人以服,非刑之无得焉。刑有术,罚尚变,无所不施,人皆授首矣。智者畏祸,愚者惧刑;言以诛人,刑之极也。明者识时,顽者辩理;势以待人,罚之肇也。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人不言罪,加其罪逾彼;证不可得,伪其证率真。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人刑者非人也,罚人者非罚也。非人乃贱,非罚乃贵。贱则鱼肉,贵则生死。人之取舍,无乃得此乎?
(1).受刑的人。《汉书·刑法志》:“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旧唐书·刑法志》:“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
(2).特指受宫刑的人。《淮南子·说山训》:“刑者多寿,心无累也。” 高诱 注:“刑者,宫人也,心无qing{1-1}欲之累,精神不耗,故多寿也。”
不当之罚。《书·盘庚上》:“予敢动用非罚?” 蔡沉 集传:“非罚,非所当罚也。”
来俊臣名句,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