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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书报杀状,伏剑随自刑

出自元代杨维桢《览古四十二首 其三十八》:

姚家有裨将,腰佩双青萍。
青萍夜脱匣,忽杀程务盈。
为书报杀状,伏剑随自刑
吁嗟古义士,岂复数荆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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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参考

为书

即伪书。为,通“ 伪 ”。《汉书·郊祀志上》:“﹝ 少翁 ﹞乃为帛书以饭牛,阳不知,言此牛腹中有奇,杀视得书。书言甚怪,天子识其手,问之,果为书。”

伏剑

以剑自刎。《左传·襄公三年》:“ 魏絳 至,授僕人书,将伏剑。” 三国 魏 曹植 《七启》:“故 田光 伏剑於北 燕 , 公叔 毕命於西 秦 。”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中:“﹝ 田中 ﹞后知力不可报,密为遗表,伏剑而终。” 清 钱谦益 《母刘氏仍前赠》:“古之贤母,望倚门而辞伏剑者,无不教其子以作忠也。”

自刑

自残肢体;zi{1-1}杀。《管子·小称》:“竖刁自刑而为公治内。”《战国策·赵策四》:“ 豫让 又漆身为厉,灭鬚去眉,自刑以变其容。”《史记·刺客列传》:“今乃以妾尚在之故,重自刑以絶从。” 汉 桓宽 《盐铁论·论勇》:“ 聂政 自 卫 由 韩 ,廷刺其主,功成求得,退自刑于朝,暴尸于市。”

杨维桢名句,览古四十二首 其三十八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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