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上官当以主。
溢美而言,是谓私徇。
唐君果何人,面临是此于宝晋。
予盖于是三叹,则前朝之得士,而未暇及笔法之神隽也。
事奉尊长。《庄子·天道》:“以此事上,以此畜下。” 汉 陈琳 《檄吴将校部曲文》:“事上谓之义,亲亲谓之仁。” 南朝 梁 任昉 《齐竟陵文宣王行状》:“方於事上,好下规己。”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傅阁峰尚书》:“公宽於接下,太杂;刚于事上,太戇。”
(1).以官职抵当徒刑。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以官当徒》:“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 宋 沉括 《梦溪笔谈·官政一》:“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2).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现在纳税者,即为官当。许铺门悬牌。”
岳珂名句,米元间狱空行帖赞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