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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昧所从,以身受其弊

出自宋代张耒《读管子》:

夷吾相桓公,岂复偶际会。
观其平生心,身已有所委。
天方困生民,吊伐实在己。
求居寓所欲,纠与白等耳。
堂堂东海邦,内政谨疆理。
南荆北达燕,玉币走千里。
仲尼免左衽,自以身受赐。
孟轲圣之偶,非薄良有谓。
彼狂后世儒,诋毁恣轻议。
嗟哉不量分,讵解圣贤意。
区区彼商鞅,操术良非是。
为法昧所从,以身受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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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参考

为法

(1).制定法律。《史记·曹相国世家》:“百姓歌之曰:‘ 萧何 为法,顜若画一; 曹参 代之,守而勿失。’”

(2).成为法则。 唐 韩愈 《进学解》:“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所从

所向;所往。 唐 李正辞 《赋得白云起封中》:“岂学无心出,东西任所从。” 唐 吴筠 《游庐山五老峰》诗:“云外听猿鸟,烟中见杉松。自然符幽情,瀟洒愜所从。”

身受

身受 (shēnshòu) 亲身受到;亲自承当 suffer (personally) 身受其害 “友邦”要我们人民身受宰割,寂然无声,略有“越轨”,便加屠戮。——《“友邦惊诧”论》

张耒名句,读管子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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