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
解释:死亡可以接受,痛苦难以忍耐,给人动刑选取他们不能忍受的。
原文摘要:
致人于死,莫逾构其反也;诱人以服,非刑之无得焉。刑有术,罚尚变,无所不施,人皆授首矣。智者畏祸,愚者惧刑;言以诛人,刑之极也。明者识时,顽者辩理;势以待人,罚之肇也。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人不言罪,加其罪逾彼;证不可得,伪其证率真。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人刑者非人也,罚人者非罚也。非人乃贱,非罚乃贵。贱则鱼肉,贵则生死。人之取舍,无乃得此乎?
(1).加刑于人。《礼记·王制》:“刑人於市,与众弃之。”《旧唐书·刑法志》:“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宋 王键 《刑书释名》:“刑人於车,弃之於市。”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用刑》:“刑人不用荆条。”
(2).受刑之人。古代多以刑人充服劳役的奴隶。《周礼·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则刑人赦。” 汉 桓宽 《盐铁论·周秦》:“ 春秋 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絶之人伦也。”
(3).特指宦官。《新唐书·刘蕡传》:“书其名,讥疏远贤士,昵刑人,有不君之道。” 明 刘若愚 《见闻琐事杂记》:“凡内臣姓 朱 者,皆改姓 诸 。礼,公族无刑人之义也。”
来俊臣名句,罗织经·刑罚卷第十一名句。注释由系统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