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
拼音:chǐ chě ,部首:尺,
卷号:八下,反切:昌石切
尺新华字典
尺說文解字
尺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䂓榘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从尺。
尺說文解字注
十寸也。
段注: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
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
段注:《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
十寸爲尺。
段注:十其長是爲尺。
尺,
段注:逗。
所㠯指尺規榘事也。
段注:指尺當作指𢇛。聲之誤也。指𢇛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𢇛蒦三字同韵。
从尸。
段注:主也。
从乙。
段注: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
乙,
段注:逗。
所識也。
段注: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
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㠯人之體爲法。
段注: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
凡尺之屬皆从尺。
尺说文系传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尺,所以指尺規矩事也。從尸,從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為法。凡尺之屬,皆從尺。
鍇注:臣鍇曰:「十分,一寸也。人所診脈處,五藏脈所會也。《家語》曰:『布指知尺,舒肱知尋。』《漢書》:武帝常讀東方朔上書,輒乙其處。是以乙為記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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