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南通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上班期间长时间滞留在卫生间,被公司发现后遭到解雇。该员工对此不服,起诉公司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万元。
近日,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公司内部的视频监控记录显示,从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该员工多次在公司卫生间停留过久,共计11次。其中,最短一次为1小时22分钟,最长一次达6小时21分钟。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情况下,上厕所应是短暂行为,不应构成擅离岗位。然而,该员工在卫生间停留时间明显过长,超出正常生理需求范围,且远超出其岗位职责所需时间。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这种情况累计被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公司据此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未支持该员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