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劳动争议案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通州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平台处理工作事务构成加班事实,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用。

案件中,担任新媒体运营的谢某与公司在加班认定上产生分歧。公司方面强调,谢某未履行规定的加班审批流程,且部分社交账号由多人共同使用,认为难以确认其个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
法院在裁决时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员工是否在法定工时之外付出了实际劳动,不必限定于特定办公场所。结合谢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情况。虽然被告公司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审批程序不应成为否认实际加班行为的绝对依据。
考虑到新媒体行业的工作特性,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该公司向谢某支付加班费1.2万元,同时支付绩效工资2000元及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这一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维持原判。
该案件裁决为当下普遍存在的线上办公场景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利用社交软件在非工作时段处理工作事务的加班性质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