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与前经纪人余毓兴的合约纠纷案件近日继续审理。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向张柏芝出示2012年5月16日签署的两份电影合约文本,其中明确标注片酬金额为276万港元(约合250万元人民币),并询问她是否收取过这笔款项。张柏芝回应称:“既然根本没有拍电影,为什么要收钱?”她进一步阐述个人接戏准则:影片项目必须确认剧本、导演等核心要素全部到位才能成立,认为这本质上属于“未落实的虚构项目”。

随后,律师又追问张柏芝是否知晓其中某部电影上映后票房表现欠佳。张柏芝立即反问道:“什么叫‘上映后票房不佳’?我不理解这个说法的具体含义。‘不好’的定义标准究竟是什么?”当律师表示这是依据媒体报道所称的票房失利时,张柏芝当即情绪激动地反驳:“媒体大众说不好我就得承认不好?可我的母亲认为表现很理想啊。难道媒体是您的亲戚吗?法庭审理不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吗?为何要讨论媒体的评价,却不询问我本人的说法?”
在法庭最后阶段,律师向张柏芝确认余毓兴是否存在欺凌、欺诈行为时,张柏芝均以“不同意”作答。据媒体报道,余毓兴指控张柏芝在预先收取超过4000万港元(约3600万元人民币)片酬后,未能履行多部电影的拍摄义务及其他合约责任,因此向她索赔至少1276万港元(约115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她公开相关收入的账目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