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俸恤 ”。
亦作“ 俸卹 ”。官吏既给俸,又别给恤亲之禄,称为“俸恤”。《魏书·甄琛传》:“请取武官中八品将军已下干用贞济者,以本官俸恤领里尉之任。”《陈书·宣帝纪》:“掖庭常供、王侯妃主诸有,俸卹,竝各量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