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时对官吏惩处办法之一。谓免去官职但仍留任所办事。 清 袁枚 《随园随笔·革职留任》:“今大臣革去顶戴,仍令在官办事。《晋书·陶侃传》, 侃 刺 荆州 ,讨 杜曾 ,战败免官, 王敦 表以 侃 白衣领职,再讨 杜弢 ,成功復还原官。是即今之革职留任矣!” 清 夏燮 《中西纪事·闽浙再犯》:“ 刘耀椿 系专防 厦门 大员,因失守之后奔赴大营,随同大兵入 厦 收復,制使以其功过相抵,奏请革职留任。”
對犯有過失的人員,免其官職,但仍保留其職務,如在一段時間內無過失,則再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