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时以官设部门售卖某种物品。如烟酒公卖、食盐公卖等。《新华日报》1940.9.13:“在 重庆 就有若干公卖处,每日约供给了全市半数的食米。”
(2).旧时依据法律规定,以投标、拍卖等方法进行的强制售卖。其公卖物谓之公卖品。
依法律的規定,以投標、拍賣等方式整批售賣物品。
依法令規定由政府設局製造售賣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