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犹处决。 宋 李纲 《与政府书》:“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总师过 吉州 , 江西 漕使 韩球 ,公然移文州县,不使应副秋粮。不得已勾决人吏,军始得食,亦具奏矣。”
(2).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 制,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于秋审及朝审后,开具名册案由,奏请予勾,其经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处决,谓之勾决。《清史稿·高宗纪一》:“乙未,停今年勾决。”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嵇文恭公》:“勾决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顾公,公抗声曰:‘ 永福 为守土大员,不可轻纵。’上乃勾决。”参阅《清通典·刑六》。
舊制,在監獄候審的犯人到了秋天時,被開列名單以請旨,經硃筆在單內勾出者,即照原判的刑處決,稱為「勾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