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他人之手以报己怨,犹言借刀杀人。《战国策·齐策五》:“今天下之相与也不并灭,有而案兵而后起,寄怨而诛不直,微用兵而寄於义,则亡天下可跼足而须也。” 鲍彪 注:“寄,言假手於人,不为主也。”
(2).寄托私怨。犹言借事以泄私忿。《宋史·綦崇礼传》:“再入翰林凡五年,所撰詔命数百篇,文简意明,不私美,不寄怨,深得代言之体。”
借他人之手以報己怨。
借公事以洩私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