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口、田亩等以登记成册。《汉书·哀帝纪》:“乃者 河南 、 潁川郡 水出,流杀人民,坏败庐舍……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 颜师古 注:“举其名籍也。”《汉书·东方朔传》:“乃使太中大夫 吾丘寿王 与待詔能用算者二人,举籍 阿城 以南。” 颜师古 注:“举计其数而为簿籍也。”
統計數目,編造簿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