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在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不管理业务,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参阅《新华月报》1951年1月号“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為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各一人以上組織的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必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