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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拼音liǎng shuì fǎ

词典解释

唐德宗 建中 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制度基础。《新唐书·杨炎传》:“ 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 大历 十四年垦田之数为準,而均收之,夏税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亦省称两税 ”。 唐 白居易重赋》诗:“国家定两税,本意忧人。”《新唐书·德宗纪》:“﹝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两税。” 宋 苏轼 《策别十五》:“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 梁启超 《<变法通议自序》:“故夫变者,古今公理也。贡助之法,变为租庸调租庸调变为两税,两税变为一条鞭。”

国语词典

兩稅法 (liǎng shuì fǎ)
  1. 唐德宗時,宰相楊炎創立的一種稅法。按人民貧富及擁有田畝的數目,分等級課稅,每年依夏、秋兩季用錢編納,以替代有的租庸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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