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法令严明。《管子·幼官》:“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
(2).明确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3).通晓法令。《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在职六年,晓习故事,多所匡益。”
(4).明显的规律。《庄子·知北游》:“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説。”
(5). 汉 、 唐 、 宋 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 汉 建元 初令郡察人材,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为明法的开始。 唐 宋 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新唐书·选举志上》:“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宋史·选举志一》:“初,礼部贡士,设进士……学究、明经、明法等科。”参阅《通典·选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