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的法令。《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传:“刑,法也。”《后汉书·阜陵质王延传》:“经有正义,律有明刑。”
(2).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置于其背以示惩罚。《周礼·地官·司救》:“三罚而士加明刑。” 郑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衺恶之状,著之背也。”
(3).严明的刑罚。《荀子·议兵》:“雕雕焉县贵爵重赏於其前,县明刑大辱於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唐 白居易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4).指严明刑罚。 宋 李纲 《谢落职依旧宫祠居住表》:“辅相失职,宜即明刑。天地有容,祗从薄责。”
(5).谓以刑法晓喻民众。《南史·宋纪上·武帝》:“阜财利用,繁殖黎元,编户岁滋,疆宇日启,导德明刑,四境有截。”
古代一種刑罰。將犯人去其冠飾,書其罪狀於背。
明確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