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契据。《老子》:“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於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 任继愈 注:“司契的人,只凭契据来收付,所以显得从容。”
(2).掌管法规。《文选·左思<魏都赋>》:“上垂拱而司契,下缘督而自劝。” 李周翰 注:“上则垂衣拱手,执法契以御天下。”《新唐书·刘蕡传》:“朕闻古先哲王之治也,玄默无为,端拱司契。” 章炳麟 《国家论》:“若夫法律治民,不如无为之化,上有司契,则其埶亦互相牵连,不可中止。”
(3).谓文词能恰切传情达意。 晋 陆机 《文赋》:“体有万殊,物无一量,纷紜挥霍,形难为状。辞程才以效伎,意司契以为匠,在有无而僶俛,当浅深而不让。” 明 张居正 《种莲子戊午稿序》:“盖天禀超軼,有兼人之资,得司契之匠,其所著述,虽不效文士踵躡陈蹟,自不外於矩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