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口述的笔录。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看语,即审单也,亦曰讞语。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或先序事而后断,必须前后照应。有贴状附审者,亦须一一序事,而又要不失首词位置,犹乎作文之有轻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