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 押尾 ”。署名于法书两纸首尾缝间。 宋 黄伯思 《东观馀论·记与刘无言论书》:“ 魏 晋 以来法书,至 梁 御府藏之,皆是 朱异 ……等题名於首尾纸缝间,故或谓之押缝,或谓之押尾,祗是谓书名耳。”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六:“世人多误﹝《兰亭序》﹞宝鑱本为定武本,或云第五行有僧字,盖是时搨本至多,惟此僧 永 所藏为真。又云,当其行间是僧 权 押缝,后 权 字磨灭,曾不知老之将至,误用僧字。”后用于文书、契约的两纸缝间称押缝,用于文书契约的末尾称押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