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产销食盐所征的税。旧时称盐课。《后汉书·百官志五》:“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宋史·食货志四》:“盐税旧额五分者,增为七分。”《清史稿·食货志四》:“逮乎未造,加价之法兴,於是盐税所入与田赋国税相埒。”
以鹽為對象所課徵的租稅,稱為「鹽稅」。現已停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