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贩卖盐、茶,按“引”课税,叫引课。亦以称所课的税。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言官奏 山东 盐课请归地丁……必为两 淮 引课之累。”《清会典事例·户部·盐法》:“听民自行煎盐,包纳引课。”
販賣鹽茶,以若干斤為一引,按引課稅,稱為「引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