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盐税。旧时盐以“引”为单位计税,故称。《清会典事例·户部·盐法》:“今 永顺 、 永绥 增设引目,原议照 吉安 一例纳课行销 吉安 口岸,并无引税之例,免其输纳税银。”
鹽商在經營地區所繳納的稅,稱為「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