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赋税的输纳方式。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而以有馀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远近以户等高下而定。 宋哲宗 时, 陕西 分三等,乡村第一、二等户三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第五等户一百里。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成为变相加税。脚钱亦按等征收,且不断增重,甚至与正税相当。也有既不免支移,仍须添纳脚钱的。 宋 欧阳修 《原弊》:“今不先制乎国用,而一切临民而取之,故有支移之赋,有和糴之粟,有入中之粟,有和买之绢……用心益劳而益不足者,何也?制不先定而取之无量也。” 宋 王安石 《乞制置三司条制》:“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宋史·食货志上二》:“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其输有常处。而以有餘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