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ì ,部首:辟,
卷号:九上,反切:必益切
辟新华字典

辟說文解字

辟說文解字小篆

法也。从卪从辛,節制其辠也;从口,用法者也。凡辟之屬皆从辟。

辟說文解字注

辟說文解字注小篆

法也。

段注:法當作灋。《小雅》:言不信。《大雅》:無自立。傳皆曰:,法也。又《文王有聲》箋,抑箋,《周禮・鄉師》注,戎右注,《小司寇》注,《曲禮》 * 皆同。引伸之爲罪也。見《釋詁》。謂犯法者,則執法以罪之也。又引伸之爲除。如《周禮》閽人爲之,《孟子》行人,以及寒,惡之類是也。又引伸之爲盤。如《禮經》之,鄭注逡遁是也。又引伸爲一邊之義。如《左傳》曰闕西是也。或借爲僻。或借爲避。或借爲譬。或借爲闢。或借爲壁。或借爲襞。

从卪辛。節制其辠也。

段注:節當作卪。俗所改也。以卪制說卪。以辠說辛。辛从䇂。䇂,辠也。故辛亦訓辠。

从口。

段注:句。

用法者也。

段注:用法上當再出口字。以用法說从口。合三字會意。必益切。十六部

之屬皆从

辟说文系传

辟说文系传小篆

法也。從卩、辛。節制其辠也。從口,用法者也。凡之屬,皆從

鍇注:臣鍇曰:「口以理之,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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