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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溜车致死案终审改判,生产者赔偿减至26万

时间:2026-05-18 标签:叉车事故产品责任重大过失赔偿改判

  一起因叉车溜车致司机死亡的悲剧,引发了长达近两年的法律拉锯。重庆的夏某某于2024年9通过电商购买了一台叉车,数月后,其子夏某在独自驾驶作业、停车后准备打开集装箱时,车辆因未拉手刹发生溜车致其不幸身亡。警方在案(事)件接报回执中认定,事故主因系夏某下车时未拉手刹。值得注意的是,案涉叉车此前因使用方无证照、未上牌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正处于禁止使用状态。

叉车溜车致死案终审改判,生产者赔偿减至26万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生产销售方青岛唐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唐宇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机构“该叉车驻车制动系统效能严重不足,不符合要求”的意,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判决唐宇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赔偿86万余元。唐宇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鉴定时车辆未封存、现场已被破坏,鉴定结论无法还原事发时真实状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结合警方关于“下车未拉手刹”的权威认定,以及司机无证操作、违规使用被查封设备等多重事实,判定夏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产品缺陷承担次要责任,唐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额降至26万余元。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定,即便适用产品质量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受害方的重大过失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仍能相应减轻甚至免除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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