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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拼音gǎi tǔ guī liú

词典解释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贵州四川广西 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旨在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明 永乐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 、 思南 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 贵州 布政使司,置 思州 、 思南 等八府。 清 雍正 时,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泰 改土归流建议推行西南诸省。也称改土为流。亦省作“ 改流 ”。 清 魏源圣武记》卷七:“ 东川 虽已改流三十载,仍为土目盘据。”参阅《明史·贵州土司传》及《云南土司传》、《广西土司传》, 清 袁枚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

国语词典

改土歸流 (gǎi tǔ guī liú)
  1. 明、清時改土官流官政策。元代封滇、桂一帶的土著酋長為土官,以治理土著,並採世襲制。明代原本沿用,但時有土官虐殺百姓,為患邊境,故廢除土官制,改以臨時任命的流官。清代,雲南巡撫鄂爾泰厲行明代的方式,使雲、貴一帶更加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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