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清 时朝廷派遣到 川 滇 黔 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因其有一定任期,非世袭,非土著,有流动性,故称。《明史·邓廷瓒传》:“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清 侯方域 《豫省试策五》:“窃闻往者二三藩王皆得以用人杀人,而诸从龙於旧邸者,或出为流官,或中司大柄。” 吴晗 《朱元璋传》第四章二:“如土司内部发生纠纷,或反抗朝廷失败后,往往被收回境内统治权,直属朝廷,改用流官治理,叫做‘改土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