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称人的代词。 唐 韩愈 《祭河南张员外文》:“﹝ 韩愈 ﹞谨遣某乙以庶羞清酌之奠,祭于亡友故 河南 县令 张十二 员外之灵。”《太平广记》卷一五三引 唐 谷神子 《博异志·赵昌时》:“闻将家点閲兵姓名声,呼‘某乙’,即闻唱‘唯’应声。”
(2).自称的代词。 唐 刘肃 《大唐新语·郊禅》:“有 唐 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於昊天上帝。”《敦煌变文集·太子成道变文》:“九龙吐水欲(浴)太子,记(起)脚七步,一手至(指)天,一手至(指)地,口称:‘为(唯)我为尊,某乙向上更无人。’”《敦煌变文集·不知名变文》:“某乙莲花并总不买(卖)。”参见“ 某甲 ”。
假定的代名詞。可用於自稱,也可虛指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