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魏 晋 南北朝 时期,州郡长官迁转离任,其属僚随之迁转,谓之“送故”。《晋书·范宁传》:“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宋书·谢方明传》:“寻更加 晋陵 太守,復为驃骑长史、 南郡 相……时 晋陵郡 送故主簿 弘季盛 、 徐寿之 并随在西。”《梁书·文学传上·庾於陵》:“ 齐 随王 子隆 为 荆州 ,召为主簿… 子隆 代还,又以为送故主簿。”
(2).赠送财物助办丧事。《南史·刘湛传》:“﹝ 湛 ﹞父 柳 亡於 江州 ,府州送故甚丰,一无所受。”
官吏離職,屬吏斂錢相送,稱為「送故」。
州郡官歿於任所,屬下佐吏護喪回里,稱為「送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