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治。《新唐书·陆贽传》:“治或生乱者,恃治而不脩也。乱或资治者,遭乱而能治也。”《元典章·户部四·嫁娶》:“志在敦厚风俗,急於资治,人臣之心,昭然可见。”
(2).资助修治。 宋 曾巩 《江州景德寺新戒坛记》:“ 智暹 食淡衣粗,所居屋坏不自治,所得於人,惟资治其寺。”